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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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474號聲請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中數位通訊有限公司、 孫志誠 即數位通訊企業社、孫志誠、毛起來賺科技有限公司、 張珉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毛起來賺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確認相對人孫志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2紙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