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42號

原告 王春美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

謝菖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信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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