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 王逸玟 被告 林榮楨
林雪英 林雪琴 林雪蘭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伍拾貳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吳昀蔚附表: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標的│面積│應有部分│價額│├────────────────────┼───┼─────┼───────────────┤│臺北市○○區○○段3小段203地號土地│139㎡│1223/10000│公告現值127,000元/㎡×139㎡│││││×1223/10000=2,158,962元│├────────────────────┼───┼─────┼───────────────┤│臺北市○○區○○段3小段704地號土地│30㎡│1/1│公告現值275,945元/㎡×30㎡│││││×1=8,278,350元│├────────────────────┼───┼─────┼───────────────┤│臺北市○○區○○段3小段705地號土地│17㎡│1/1│公告現值275,945元/㎡×17㎡│││││×1=4,691,065元│├────────────────────┼───┼─────┼───────────────┤│臺北市○○區○○街1段46巷18弄3號1樓房屋││1/1│250,900元│├────────────────────┼───┼─────┼───────────────┤│臺北市○○區○○○路○○○號房屋││1/1│145,600元│├────────────────────┴───┴─────┼───────────────┤│總計│15,524,877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