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中台防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文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