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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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五九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五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確定。惟受刑人竟於緩刑其間內復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同年六月十日確定。其在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宗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