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訴字第16號
聲 請 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 卓泰慶 ,分割卓泰慶公同共
有之遺產,業經判決在案,而原告為卓泰慶之債權人,得依民
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
項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
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
、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經查:本件判
決當事人不含聲請人在內,對於聲請人亦無既判力或爭點效可
言,難認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又未提出當事人同意
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證據,是其聲請不合上開
規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