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司調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靖施 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張靖旎 等人應將其等公同
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依其應繼分比例
分割為分別共有云云。惟查,縱先不論第三人即相對人張靖
旎之其他債權人前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間,曾就上開土
地分割事件代相對人張靖旎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終結
,可認本件無調解實益。再查,相對人張靖旎業於107年8月
6日死亡,其繼承人 張楊梅葉張綾雯張順福張有彰
張寶雪張煙溝 業已拋棄繼承在案,此有本院案件索引查結
果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相對人張靖旎已無
當事人能力,如聲請人係主張代位請求,亦已無權利主體可
作為被代位之對象,聲請人之聲請並不合法。揆諸首揭規定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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