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723號
上 訴 人 朱瑞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友枝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九年四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