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381號聲請人 王祥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饒光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以供核定本件管轄之法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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