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875號聲請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清標 間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開聲請程序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楊昀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