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775號聲請人 許淑慧 相對人 林煜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中第3頁第15行關於「 楊智全 」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彥成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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