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酌定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訴人 林歐素雲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上訴人 鄭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應依附件所示範例,於庭前十日提出爭點整理狀,繕本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