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519號
原 告 凱泉 生活家B棟
法定代理人 蘇昆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行易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行易核發支付
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335號),惟被告陳行易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