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36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