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37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南榮人身保險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補償
金事件,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88,358元,應徵第1審調解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