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文炳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炳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6年1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本院自106年1月2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個月,再於106年3月2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現第2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28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簡源希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