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吳福榮 被告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貳萬零捌佰捌拾捌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在本院受訊問時所承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同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美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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