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20號聲請人 楊錦忠 (即 邱淑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康閔雄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019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U0000000-0195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158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U0000000-0143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U0000000-01196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U0000000-014778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5-NU0000000-012869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6-NU0000000-0115710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651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471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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