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31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江進謝進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5,8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6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5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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