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78號聲請人 王汝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2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