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0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鄭羽馨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6,9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