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號聲請人 劉家妤
劉家彤 劉姿岑 劉坤龍 訴訟代理人 林子雅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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