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319號聲請人桃園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劉貞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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