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45號原告 陳利敏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興財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2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5萬9370元(含本金285萬元及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7日止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93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88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張隆成附表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285萬元)1利息95萬元113年7月19日113年8月7日(20/365)6%3,123.29元2利息190萬元113年7月19日113年8月7日(20/365)6%6,246.58元小計9,369.87元合計285萬9,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