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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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55號原告 蔣敏洲 被告 謝說容
廖純卿 陳正禧 林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8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8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