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81號上訴人 何家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翌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