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豪思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代理人 許彥霖 上列聲請人豪思租賃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鐘張 邁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豪思租賃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