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國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於10
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012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8月4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