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富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富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薛富彥因強盜等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於民國92年6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6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