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該罪經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編號三所示二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所犯編號二、編號三所示二罪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與編號一所示該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本院審核,其中就聲請編號二所示之罪應予減刑暨附表所示三罪定執行刑部分,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按「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部分為本條例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其據以處罰之他罪雖非同條例列舉之罪名,亦應不予減刑(參考司法院院解字第3454號、第3661號解釋)」,法院辦理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甚明。經查,附表編三所示之該案,受刑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居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得利罪,因所犯各罪具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此有該案判決影本1份在卷可憑,準此,該案之宣告刑既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雖據以處罰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然屬裁判上一罪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得利罪,則皆為該款所列舉不予減刑之罪名,是以揆諸前開說明,本案顯不合減刑之規定,茲檢察官仍對之聲請減刑,依法自屬有違,不能准許,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宣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加重準強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宣│有期徒刑柒年伍月│有期徒刑叁月,如│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告││易科罰金,以銀元│││刑││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刑法第329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0條、第││法條│330條│第10條第2項│216條等│├────────┼────────┼────────┼────────┤│犯罪│91年4月15日│91年4月11日採尿│90年12月25日至91││日期││回溯96小時內某時│年1月4日│├────┬───┼────────┼────────┼────────┤││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板橋地檢署││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1年度偵字第7301│91年度毒偵字第10│91年度偵字第1945││││號│94號│號│├────┼───┼────────┼────────┼────────┤││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1年度上訴字第26│91年度桃簡字第15│91年度簡上字第14││事││17號│71號│7號││實├───┼────────┼────────┼────────┤│審│判決│91年11月18日│92年5月20日│92年5月30日│││日期││││├────┼───┼────────┼────────┼────────┤││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1年度上訴字第26│91年度桃簡字第15│91年度簡上字第14││判││17號│71號│7號││決├───┼────────┼────────┼────────┤││判決確│91年12月19日│92年10月19日│92年9月9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之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之規定││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減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不減刑││權期間或罰金額││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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