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慶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慶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慶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0年確定在案,於民國94年8月2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0年確定在案,於94年8月26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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