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874號
上 訴 人 廣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 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泰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