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874號
上 訴 人 廣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泰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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