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舜
訴訟代理人  許麗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擎園實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038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835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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