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44號
原 告 趙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譓羽 即私立 柏喬文理 短期補習班間給付紅利等
事,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
伍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陸佰柒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