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8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一、陳報於協商不成立前,是否有按期繳款還息?如有,陳報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其未能清償之具體原因及理由為何?並提出未能清償之相關證據。
二、提出聲請人前二年內每月薪資及各項所得明細(應載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三、聲請狀記載聲請前二年內支出之項目明細及證明資料(交通費用,陳報所使用之交通工具、起迄點及里程數;租金費用,提出租賃契約及支出租金之證明;家用方面,列明詳細項目,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如有保險,請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