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訟訴代理人 蒲素芳 被告 劉章惠
劉章文 劉章賢劉惠霞 劉惠季 劉章鎮 劉政南 劉政忠 劉鈺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以101年度司促字第19386號對被告及 劉章濱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31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776元,並已於同年4月9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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