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郭OO代理人尹OO被告尹OO被告OO照護中心法定代理人顏OO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狀內容,雖有記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但並未具體敘明欲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亦無從得知其各主張之法律依據,不合上揭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1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顯已逾期,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