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146號聲請人○○吉相對人○○琪
○○豪相對人○○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琪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係因財產權而聲請之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用新台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