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 鄭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萬進 、 鄭鴻盛 、 鄭明哲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公務用土地登記謄本,及其上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266號附在卷)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俾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憑以計徵第一審裁判費。
二、請提出被告蔡萬進、鄭鴻盛、鄭明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起訴狀繕本2份(目前僅一份附卷),以及本院101年屏簡字第405號102年1月23日之筆錄影本到院供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