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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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32號聲請人 吳政倫 即 吳金清 之繼.訴訟代理人 吳金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呂苗澂┌──────────────────────────────────────────────────┐│附表:股票101年度除字第2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2│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