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雅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雅雄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二)字第10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經於97年4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0日法矯字第0999049952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李水源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