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019號、第5842號、第6815號、第8238號、第8239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587號、第11204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明知將自己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將可能使該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收受被詐騙款項,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98年11月11日16時25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重陽路口之便利商店前,將其申辦於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戴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員男子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其上開帳戶遂行犯罪。該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戴先生」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丙○○前揭帳戶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手法,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丙○○提供之上開帳戶內。
二、證據:
(一)被告丙○○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及匯款證明。
(三)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三、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丙○○將其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得以作為對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詐欺之犯行,但仍有間接故意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且所為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行為係僅止於幫助,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交付帳戶之單一行為,幫助詐取如附表所示8位被害人之財物,同時觸犯8個幫助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提供上揭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詐欺取財,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被告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兼衡被害人損失金額、被告犯罪之手段,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如附表編號六至編號八所示之併案事實,與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同一案件關係,已如前敘,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詐騙時間及手法│偵查案號│├──┼────────────────────┼───────┤│一│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SONY廠牌A550型│板橋地檢署99年│││號單眼相機1臺及HTC廠牌DIAMOND-2智慧型手│度偵字第4019號│││機1支之虛偽訊息,對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施│聲請以簡易判決│││用詐術,致辛○○於98年11月12日下午3時許│處刑│││瀏覽該網站時陷於錯誤,下標後即依指示於同││││日下午3時8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新臺幣││││10,000元至上開帳戶內。││├──┼────────────────────┼───────┤│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功學社KHS│板橋地檢署99年│││品牌F20-T3型號自行車1輛之虛偽訊息,對不│度偵字第6815號│││特定之網路使用者施用詐術,致戊○○於98年│聲請以簡易判決│││11月12日瀏覽該網站時陷於錯誤,下標後即依│處刑│││指示於同日下午3時49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新臺幣8,000元至上開帳戶內。││├──┼────────────────────┼───────┤│三│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捷安特品牌│板橋地檢署99年│││IGUANADISCAS865型號自行車1輛之虛偽訊息│度偵字第8239號│││,對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施用詐術,致丁○○│聲請以簡易判決│││於98年11月12日中午12時許瀏覽該網站時陷於│處刑│││錯誤,下標後即依指示於同日晚間6時53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新臺幣4,100元至上開││││帳戶內。││├──┼────────────────────┼───────┤│四│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LV品│板橋地檢署99年│││牌NEVERFULLM40156肩背包購物袋之虛偽訊息│度偵字第5842號│││,對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施用詐術,致乙○○│聲請以簡易判決│││於98年11月12日晚間7時40分許瀏覽該網站時│處刑│││陷於錯誤,下標後即依指示於同日晚間7時59││││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新臺幣7,500元至││││上開帳戶內。││├──┼────────────────────┼───────┤│五│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SONY│板橋地檢署99年│││ERICSSON品牌C905型號行動電話之虛偽訊息,│度偵字第8238號│││對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施用詐術,致庚○○於│聲請以簡易判決│││98年11月12日晚間9時21分許瀏覽該網站時陷│處刑│││於錯誤,下標後即依指示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新臺幣5,060元至上││││開帳戶內。││├──┼────────────────────┼───────┤│六│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菲利│板橋地檢署99年│││浦品牌型HP6517號按摩冰刀之虛偽訊息,對不│度偵字第11204│││特定之網路使用者施用詐術,致 李宜珊 於98年│號移送併辦│││11月11日瀏覽該網站時陷於錯誤,下標後即依││││指示於翌(12)日下午2時20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新臺幣2,000元至上開帳戶內。││├──┼────────────────────┼───────┤│七│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日立牌分離│板橋地檢署99年│││式冷氣、VIZEO品牌液晶電視各1台之虛偽訊息│度偵字第9587號│││,對不特定之網路使用者施用詐術,致甲○○│移送併辦│││於98年11月12日瀏覽該網站時陷於錯誤,下標││││後即依指示於同日下午3時18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新臺幣17,000元至上開帳戶內。││├──┼────────────────────┼───────┤│八│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彰化地檢署98年│││NOKIA廠牌N82型號行動電話之虛偽訊息,對不│度偵字第10445│││特定之網路使用者施用詐術,致己○○於98年│號移送併辦│││11月12日瀏覽該網站時陷於錯誤,下標後即││││依指示於同日下午2時55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新臺幣5,500元至上開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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