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五六二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日生)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八七○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德國SIGSAUER廠製P二三○型口徑九mmshort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仿BERETTA廠M八四型半自動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SIGSAUERP二三○手槍口徑○點三八吋之制式子彈肆顆、BERETTAM九口徑九mm(short)、○點三八吋之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違禁物,亦為同條例第五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所持有經扣案之德國SIGSAUER廠製P二三○型口徑九mmshort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一個)、仿BERETTA廠M八四型半自動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一個)、SIGSAUERP二三○手槍口徑○點三八吋之制式子彈四顆、BERETTAM九口徑九mm(short)、○點三八吋之子彈二顆(聲請書誤載為五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具有殺傷力,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德國SIGSAUER廠製P二三○型口徑九mmshort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一個)、仿BERETTA廠M八四型半自動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一個)、SIGSAUERP二三○手槍口徑○點三八吋之制式子彈四顆、BERETTAM九口徑九mm(short)、○點三八吋之子彈二顆(原係五顆,惟其中三顆業於鑑驗過程中經試射擊發),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具殺傷力,此有該局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刑鑑字第○九五○一二五九六○號槍彈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參見偵卷第四十二頁至第四十八頁),足認上開槍彈確屬違禁物。且非法持有上開槍、彈之被告亦因死亡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八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參見偵卷第六十頁至第六十一頁),是揆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將前揭查扣之槍彈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