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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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86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洪愠文 於民國81年5月8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5月2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洪愠文於民國83年1月11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完畢。茲因第三人 郭素滿 邀同第三人洪愠文於(一)民國81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4,8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二)民國82年6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3,7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屆期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沈惠珠┌──────────────────────────────────────────────────────────────┐│附表:96年度拍字第2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 林子尾 ││235-15│建││1│2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騎│梯│││││││積││備考││││││材料及││││樓│││││築材料││││││號│號││││層│層│樓│梯│││││││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積│位│││├──┼──┼──────┼────┼────┼──┼──┼──┼──┼──┼──┼──┼─┼────┼─┼─┼───┼───┤│001│116│嘉義縣民雄鄉│嘉義縣民│住商用鋼│42.0│53.0│10.0│6.33││││11││││全部│││││秀林村8鄰溪│雄鄉林子│筋混凝土│0│8│0│││││1.│││││││││底寮路1之61│尾段235-│加強磚造││││││││41│││││││││號│15地號│2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