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一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三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五五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一六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雅文書記官鄭翔元通譯李文隆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及塑膠空袋壹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無繼續戒治必要,經法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九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及四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二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
㈠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下午一時許,在彰化縣○○鄉○○村○○
路○段○○○號「霖興宮」後院樹下,以注射針筒內放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稀釋後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同日下午一時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一支及塑膠空袋一個,而於查獲當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得甲○○同意後,採其尿液送驗,其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
㈡九十五年七月六日上午八時許,在其彰化縣○○鄉○○村○
○路○○○號住處,以注射針筒內放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稀釋後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甲○○即主動向有偵查權限之警員自首自己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並接受本件裁判,復於同日上午十時許,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舊館派出所,得甲○○同意後採其尿液送驗,其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
㈢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六時許,在其彰化縣○○鄉○○村
○○路○○○號住處,以注射針筒內放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稀釋後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甲○○即主動向有偵查權限之警員自首自己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並接受本件裁判,復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六時三十五分許,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永靖 分駐所,得甲○○同意後採其尿液送驗,其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
㈣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上午六時許,在其彰化縣○○鄉○○村
○○路○○○號住處,以注射針筒內放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稀釋後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在有偵查權限之機關發覺前,甲○○即主動向有偵查權限之警員自首自己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並接受本件裁判,復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時許,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警備隊,得甲○○同意後採其尿液送驗,其結果呈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雅文書記官鄭翔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罪名│宣告刑│├──┼────────────┼────────────┼─────────────┤│一│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有期徒刑十月。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及塑膠空袋一個均沒收│││││。│├──┼────────────┼────────────┼─────────────┤│二│九十五年七月六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有期徒刑六月。│├──┼────────────┼────────────┼─────────────┤│三│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有期徒刑六月。│├──┼────────────┼────────────┼─────────────┤│四│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有期徒刑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