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718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718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林良一

被告 吳信郁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71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7月7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郭倢妮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01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3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郭倢妮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郭倢妮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