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81號
原告 張倫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併請補正被告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需有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