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87號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鈺昆 (即車號000-0000之車主)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