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658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被告 朱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789元,及其中新臺幣11,712元自民國110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0,591元自民國110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