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0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佳福原名劉銘.
林博志乙○○楊朝富 蔡秀珍 尹美雲 黃秋冬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601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2500號、99年度偵字第430號、98年度偵字第26147號、99年度偵字第7931號、99年度偵字第14087號、99年度偵緝字第1055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佳福共同犯如附表甲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博志共同犯如附表乙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乙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如附表丙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陸罪,各處如附表丙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朝富共同犯如附表丁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尹美雲共同犯如附表戊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戊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蔡秀珍共同犯如附表己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黃秋冬共同犯如附表庚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定有明文。是以公訴人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追加起訴書追加被告劉佳福(99年度偵字第2500號)、林博志(99年度偵字第2500號)、乙○○(99年度偵字第2500號、99年度偵字第430號、98年度偵字第26147號、99年度偵字第7931號、99年度偵字第14087號)、楊朝富(99年度偵字第2500號、99年度偵字第430號、99年度偵字第7931號)、尹美雲(99年度偵字第430號、99年度偵字第7931號)另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犯行,因各屬被告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另以追加起訴書追加被告黃秋冬(99年度偵緝字第1055號)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犯行,因屬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依據前開說明,本院自得就追加起訴部分合併審理。
二、
(一)林博志前曾於民國91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2年2月20日確定,並於92年4月1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
(二)劉佳福(原名: 劉銘棟 )係「 林東 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林東公 司,址設臺中市○區○○路○○○號1樓〈起訴書誤植為332號1樓,應予更正〉)、「文乾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文乾公 司,址設臺中市○區○○路○○○號1樓,期間自97年8月21日迄今)之負責人、黃秋冬係文乾公司(期間自96年10月31日起至97年8月20日止)之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上開林東公司、文乾公司及 墩文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墩文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號3樓)、潤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潤力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號1樓)及 鐵雲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鐵雲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號1樓)、 石賢 有限公司(下稱石賢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號2樓,公司負責人為 張明 賢)等公司,雖有實際營業,但為虛增營業額以便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遂配合乙○○、林博志、楊朝富等人分別或共同為下述犯行:
1、劉佳福、乙○○、林博志、楊朝富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林東公司自96年6月起至97年10月間止,並未實際向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仍由乙○○取得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68紙(起訴書誤植為65紙,應予更正),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256萬4971元(起訴書誤植為2045萬5191元,應予更正),充當林東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由林博志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復明知林東公司自96年6月起至97年10月止,並無銷貨之事實,推由乙○○、林博志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99紙,銷售額合計2193萬534元,再由乙○○或楊朝富交付予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營業人,作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09萬6529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一之二所示)。
2、 廖鐵 雲(自95年12月18日起至96年10月30日止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另行審結)、黃秋冬(自96年10月31日起至97年8月20日止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劉佳福(自97年8月21日起迄今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係先後擔任文乾公司之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劉佳福、黃秋冬各於任公司負責人期間與乙○○、林博志、楊朝富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文乾公司自96年8月起至97年11月間(起訴書誤植為97年10月間)止,並未實際向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仍取得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85紙,金額合計3365萬7553元,充當文乾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復明知文乾公司自96年8月起至97年10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推由乙○○、林博志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157紙,銷售額合計3694萬1144元,再由乙○○或楊朝富交付予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營業人,作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84萬706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二之二所示)。
3、乙○○、楊朝富另與 陳兆鳳 (墩文公司負責人,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墩文公司自96年11月起至97年12月間止,並未實際向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仍取得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29紙,金額合計1807萬5430元,充當墩文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由陳兆鳳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復明知墩文公司自96年11月起至97年
12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仍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62紙,銷售額合計1973萬9317元,再交付予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營業人,作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98萬697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三之二所示)。
4、乙○○另與各時期潤力公司之負責人丙○○(94年6月5日起至96年11月7日止擔任負責人,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另行審結)、甲○○(96年11月8日起迄今擔任名義負責人,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另行審結)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潤力公司自96年11月起至97年4月間止,並未實際向附表四之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仍取得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20紙,金額合計738萬2761元,充當潤力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詳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復明知潤力公司自96年11月起至97年4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28紙,銷售額合計701萬3080元,再交付予如附表四之二所示之營業人,作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四之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35萬65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四之二所示)。
5、乙○○、楊朝富與 廖鐵雲 (鐵雲公司負責人,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另行審結)、鄭慶祥(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另行審結)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鐵雲公司自96年9月起至97年8月間止,並未實際向附表五之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仍取得如附表五之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46紙,金額合計1086萬2519元,充當鐵雲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由廖鐵雲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五之一所示),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復明知鐵雲公司自96年9月起至97年10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推由廖鐵雲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77紙,銷售額合計1199萬5265元,再由乙○○、楊朝富、鄭慶祥交付予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營業人,作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59萬976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五之二所示)。
6、乙○○另與 張明賢 (石賢公司負責人,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另行審結)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石賢公司於96年11月、12月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19紙,銷售額合計350萬846元,再交付予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作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7萬5044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六所示)。
(三)尹美雲係「金溪企業社」(址設 桃園 縣○○鎮○○街〈起訴書誤植為文化路,應予更正〉568巷7號3樓)、「唐企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巷三吉公寓45號)之負責人,並為「辰元企業社」(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巷三吉公寓45號2樓)、「金蘭企業社」(址設桃園縣 楊梅 鎮三湖里三湖27號1樓)之實際負責人,竟與楊朝富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1)金溪企業社於97年1月、2月間並未實際向文乾公司進貨,97年1月、2月、4月間並未實際向鐵雲公司進貨,於97年5月至8月間亦未實際向林東公司進貨;(2)辰元企業社於96年11月、12月間並未實際向墩文公司、鐵雲公司進貨,於96年12月至97年8月間並未實際向文乾公司進貨,於97年3月間亦未實際向林東公司進貨;(3)金蘭企業社於96年10月至97年8月間並未實際向文乾公司進貨,於96年10月至12月間並未實際向鐵雲公司進貨;(4)唐企有限公司於97年2月間並未實際向鐵雲公司進貨,於97年5月至8月間亦未實際向林東公司進貨;竟以發票金額0.78%之價格,先後向楊朝富購買上開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七所示之統一發票,分別充當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辰元企業社、唐企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而幫助附表七所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逃漏稅捐,而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與正確性(上開公司行號逃漏之營業稅額詳如附表七所示)。
(四)蔡秀珍係「福星工程行」(址設臺中縣○○鄉○○村○○○路○○號)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劉俊彥 」之成年男子(下稱「劉俊彥」)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福星工程行於96年12月間,並未實際向林東公司進貨,竟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3所示之統一發票共8紙,金額合計400萬元,充當福星工程行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並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復明知福星工程行於96年11、12月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21紙,銷售額合計603萬2291元,附表八所示之營業人取得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後,即分別作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八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30萬1616元,而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八所示)。
三、證據名稱:
(一)供述證據部分:
1、被告劉佳福、林博志、乙○○、楊朝富、蔡秀珍、尹美雲、黃秋冬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被告劉佳福、林博志、乙○○、楊朝富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談話時之供述;被告劉佳福、林博志、乙○○、楊朝富、蔡秀珍、尹美雲於偵查中之供述。
2、被告乙○○、楊朝富、證人即另案被告張明賢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3、另案被告陳兆鳳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談話時之證述;另案被告廖鐵雲、甲○○、張明賢於偵查中之供述。
4、證人 林芃萱 、 詹文琪 、 游美惠 、 陳宜謙 、 李宗保 、 楊繼德 、 李隆鈞 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審查四科談話時之證述;證人 許凱賀 、 陳榮超 、 黎紹福 、 林子豪 、 陳金溪 、黃金發、 黃長成 、 鄭淑珍 、 簡淑貞 、 賴葉秋華 、 黃博偉 、 許珀誠 、 顏吉田 、 陳金塗 、 陳永章 、 李文騫 、 吳玲箏 、黃碧珠、詹文琪(具結)、 蕭煜弘 、 陳阿甜 、 施兪安 、 劉湘雲 、 劉威辰 、 謝金洲 、 張俊民 、 劉俸銘 、黃長成、 衡秀珍 、 何佩芬 、 楊明水 、 鄭慶元 、鄭慶祥、陳阿甜、施兪安、劉湘雲、劉威辰、謝金洲、 蘇萬林 、 羅再寶 、 蘇建綸 、陳宜謙、 柯佩伶 、 柯明謀 、李隆鈞(具結)、 尹范金蘭 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1、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4月1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1684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含林東公司、福星工程行96年11月至97年10月進銷交易流程圖、林東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稅違章補徵計算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林東公司96年5月至97年10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營業人取得林東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福星工程行96年11月至96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營業人取得福星工程行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月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0030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2月9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1087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旺興達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證人詹文琪提出之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轉帳收入傳票、彩億印前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取得林東公司等五家公司開立異常發票明細、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與林東公司交易資料(含支票、付款簽單、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補充說明書、承諾書、帳款簽收單、估價單、福星工程行( 劉世昌 )名片、統一發票、訂購合約、源興展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函及其檢附之林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及領用發票購買證等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 分局 函及其檢附之福星工程行申請設立登記及領用發票購買證等相關資料);林東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福星工程行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證人林子豪提出之華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變更負責人資料〈含新竹縣政府函、經濟部函、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 柯進雄 身分證影本〉、華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予林東公司之統一發票、華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證人黃長成提出之劉銘棟名片、源興展業有限公司與林東公司交易資料(含銷貨單、訂購單、帳款簽收單、統一發票)、證人鄭淑珍提出之鄉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福星工程行交易資料(含轉帳傳票、統一發票影本、付款明細、支出證明單影本、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工程承攬契約、估價單、部門明細分類帳、進銷日記帳)、證人賴葉秋華提出之新弘陽營造有限公司與福星工程行交易資料(含轉帳傳票、統一發票影本、付款明細、支票影本、三聯手開電子發票進項憑證明細表、進銷日記帳、一般日記帳、總分類帳、工程承攬契約書、估價單)、證人許珀誠提出之 誠展 營造有限公司與福星工程行交易資料(含存摺封面及內頁、統一發票、日記帳、工程承攬契約書、現金支出傳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裁處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承諾書)、證人陳金塗提出之旭盛營造有限公司與福星工程行交易資料(含存摺內頁、現金支付收據、統一發票、承諾書)、福星工程行之工程款支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被告尹美雲提出之林東公司統一發票明細及付款支票存根、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唐企有限公司、辰元企業社、金蘭企業社、金溪企業社已主動補繳營業稅之證明資料(即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金溪企業社分類帳及相關統一發票、唐企有限公司分類帳及相關統一發票、乙○○名片。
2、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10月2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51466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含文乾公司96年7月至97年12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申報書查詢資料、文乾公司96年7月至97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營業人取得文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及調查、移送、判決建檔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9月1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4822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宏瑞開發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文乾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函及其檢附之文乾公司設立、變更及停業登記、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稅務代理人等相關資料);文乾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證人尹美雲手寫自白及檢附之金溪企業社已主動補繳營業稅之證明資料(即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證人詹文琪提出之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與文乾公司交易資料(含統一發票、付款簽單、訂貨契約單、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文乾公司出貨單、估價單、支票)、證人衡秀珍提出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主動補繳營業稅之證明資料(含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統一發票、估價單、估驗請款單、文乾公司函、切結書、合約追加減明細表、材料採購合約書、工程採購發包申請單、議價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783號判決書、證人尹美雲提出之金蘭企業社、辰元企業社已主動補繳營業稅之證明資料(即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證人楊明水提出之專利權共同持有書、大瑞開發有限公司財產清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證人鄭慶祥提出之映崙企業有限公司與文乾公司交易資料(含統一發票、送貨單、訂貨契約單、應付帳款&明細表、日記帳影本)、宗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證人尹美雲提出唐企有限公司、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辰元企業社向楊朝富取得之統一發票明細及各該公司分類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352號判決書。
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6月2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3651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含墩文公司96年11月至97年12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申報書查詢資料、墩文公司96年11月至97年12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營業人取得墩文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證人陳兆鳳提出之墩文公司所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交易資料〈含訂貨單、出貨單、帳款簽收單、訂貨契約單、付款簽單、估價單、銷貨單、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全國進口報單總細項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2月9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1087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吉吉工業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證人詹文琪提出之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轉帳收入傳票、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取得林東公司等五家公司開立異常發票明細、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與墩文公司交易資料〈含付款簽單、支票、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4月1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1684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林東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函及其檢附之墩文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暨相關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函及其檢附之墩文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暨股東名冊、領用發票購買證領用書等相關資料);墩文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8年度偵緝字第984號)、被告尹美雲提出之辰元企業社已主動補繳營業稅之證明資料(含墩文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分類帳)、證人詹文琪提出之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與墩文公司交易之訂貨契約單、證人施兪安提出之亞洲巨星事業有限公司與墩文公司交易資料(含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及華泰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出貨單、帳款簽回單)、證人劉湘雲提出之佳士得企業有限公司與墩文公司交易資料(含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及內頁、 葉振華 名片、統一發票、出貨單、進貨帳)、證人詹文琪提出之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與墩文公司交易資料(含統一發票、出貨單、付款簽單)、證人陳兆鳳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資料。
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6月1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35053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含潤力公司96年11月至97年4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函及其檢附之潤力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發票管制檔建檔查詢畫面資料、潤力公司之變更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及委託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月7日北區國稅四字第098000030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2月9日中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1087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3月1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0366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取得林東公司等五家公司開立異常發票明細、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之付款簽單、支票、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證人詹文琪提出之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轉帳收入傳票、源展興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申報書查詢資料、潤力公司96年11月至97年4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營業人取得潤力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潤力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潤力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潤力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證人張俊民提出之公力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8年度偵緝字第984號)、證人黃長成提出之源展興業有限公司與潤力公司交易資料(含存摺封面及內頁、統一發票)、證人詹文琪提出之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與潤力公司交易資料(含統一發票、估價單、付款簽單、支票、訂貨契約單、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被告甲○○之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金溪企業社之分類帳及取得之統一發票、唐企有限公司之分類帳及取得之統一發票。
5、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9月22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48238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含鐵雲公司96年9月至97年10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申報書查詢資料、鐵雲公司96年9月至97年10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營業人取得鐵雲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函及其檢附之鐵雲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稅務代理人等相關資料、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及調查、移送、判決建檔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9月1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4822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鐵雲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另案被告羅再寶提出之正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鐵雲公司交易資料(含轉帳傳票、日記帳、統一發票、帳款簽收單、訂購合約書、鐵雲公司之出貨單)、證人柯佩伶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二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函及其檢附之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唐企有限公司及辰元企業社已主動補繳營業稅之證明資料(含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統一發票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唐企有限公司營業稅查核報告、辰元企業社營業稅查核報告)、鐵雲公司之設立登記及所有變更登記資料(含設立登記表及歷次變更登記表所附章程、股東同意書)、映崙企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資料。
6、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4月1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1683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含石賢公司96年11月至96年12月進銷交易流程圖、石賢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申報書查詢資料、石賢公司96年5月至97年10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營業人取得石賢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虛設行號查核管制建檔及調查、移送、判決建檔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2月9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80010879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取得林東公司等五家公司開立異常發票明細、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與石賢公司交易資料〈含付款簽單、支票、臺灣銀行支票類存款戶對帳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證人詹文琪提出之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轉帳收入傳票、證人李隆鈞提出之李隆鈞建築師事務所與石賢公司交易資料〈含支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往來對帳單、統一發票、室內設計複委託契約書、景觀設計複委託契約書〉、石賢公司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函及其檢附之石賢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暨股東名冊、發票購買證領用人及負責人到案說明書等資料);石賢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告、證人尹美雲提出之金蘭企業社與石賢公司交易資料(含張明賢名片、送貨單、現金支出傳票、訂購單、石賢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證人羅再寶提出之正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石賢公司交易資料(含訂購合約書、支出證明單、統一發票、帳款簽收單、存摺內頁、張明賢名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人資料。
四、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一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參照)。
(三)核被告劉佳福、林博志、乙○○、楊朝富、蔡秀珍、尹美雲、黃秋冬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劉佳福、乙○○、林博志、楊朝富就上開二、(二)1所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間(即林東公司部分),被告乙○○、林博志、楊朝富分別與證人即另案被告廖鐵雲、被告劉佳福、黃秋冬就上開二、
(二)2所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間(即文乾公司各任職負責人部分),被告乙○○、楊朝富與證人陳兆鳳就上開二、(二)3所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間(即墩文公司部分),被告乙○○分別與另案被告丙○○、甲○○就上開二、(二)4所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間(即潤力公司部分),被告乙○○、楊朝富與另案被告鄭慶祥、廖鐵雲就上開二、(二)5所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間(即鐵雲公司部分),被告乙○○與證人張明賢就上開二、(二)6所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間(即石賢公司部分),被告尹美雲、楊朝富就上開二、(三)所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間(即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辰元企業社、唐企有限公司部分),被告蔡秀珍與「劉俊彥」就上開二、(四)所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間(即福星工程行部分),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林博志、乙○○、楊朝富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屬於商業負責人之被告劉佳福、黃秋冬、證人廖鐵雲、陳兆鳳、丙○○、甲○○、張明賢各就上揭犯行間,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劉佳福、林博志、乙○○、楊朝富、蔡秀珍、尹美雲、黃秋冬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及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等犯行,均係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為之,均為間接正犯。至起訴及追加起訴書之論罪法條雖漏列被告尹美雲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法條,然被告尹美雲所為上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事實已詳載於起訴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既經起訴,自應為本院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裁判意旨參照)。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規範之犯罪主體及行為樣態,係商業負責人之業務活動,而商業負責人為達經營事業之目的,客觀上反覆填製會計憑證當屬必然結果,在取得、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虛增營業額之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以單一犯意反覆為申報營業稅、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亦屬常態。職是,被告劉佳福所犯如附表甲所示各次申報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被告林博志所犯如附表乙所示各次申報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被告乙○○所犯如附表丙所示各次申報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被告楊朝富所犯如附表丁所示各次申報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被告尹美雲所犯如附表戊所示各次申報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被告蔡秀珍所犯如附表己所示各次申報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被告黃秋冬所犯如附表庚所示各次申報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各係於同一集合犯意下,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該等犯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上開公司行號在密接時間內有多次逃漏營業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舉動,仍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各論以一罪。被告劉佳福、林博志、乙○○、楊朝富、蔡秀珍、尹美雲、黃秋冬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3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劉佳福所犯如附表甲所示2罪間,被告林博志所犯如附表乙所示2罪間,被告乙○○所犯如附表丙所示6罪間,被告楊朝富所犯如附表丁所示4罪間,被告尹美雲所犯如附表戊所示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林博志前曾於91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2年2月20日確定,並於92年4月1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就上揭各罪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劉佳福、林博志、乙○○、楊朝富、蔡秀珍、尹美雲、黃秋冬等人,均係有相當社會經驗、智識成熟之人,當知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稅務事宜,卻不思正途獲取所需,罔顧稅捐公平,竟圖私利,以前揭方式觸犯刑罰,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或逃漏稅捐,而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逃漏稅捐之數額非寡,期間非暫,所為對財政稅捐秩序之危害匪淺,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為分工、角色輕重,惟念及稅捐機關對於逃漏部分猶得及時發現稽查補罰,危害未至擴大,犯罪手段平和,及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劉佳福、林博志、乙○○、楊朝富、尹美雲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仍得易科罰金。本件被告乙○○犯如上揭所示之各罪,其法定本刑既各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宣告刑亦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則依該法條規定,本件定應執行之刑後縱超過有期徒刑6月,仍應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七)末查被告尹美雲、蔡秀珍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尹美雲、蔡秀珍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謹慎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尹美雲業已補繳金溪企業社、唐企有限公司、辰元企業社、金蘭企業社逃漏之稅款完畢,有卷附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函及其檢附之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唐企有限公司及辰元企業社已主動補繳營業稅之證明資料(含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統一發票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唐企有限公司營業稅查核報告、辰元企業社營業稅查核報告)可稽,被告蔡秀珍亦補繳所逃漏之稅額,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3份在卷可考,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尹美雲、蔡秀珍二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均 併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
51條第5款、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之一:林東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旺興達有限公司│96年11月至│7張(起訴│400萬9780元│20萬489元││││12月│書誤植為4│(起訴書誤植│(起訴書誤植│││││張)│為190萬元)│為9萬5000元│││││││)│├──┼────────┼─────┼─────┼──────┼──────┤│2│華源國際企業有限│96年12月│4│190萬元│9萬5000元│││公司│││││├──┼────────┼─────┼─────┼──────┼──────┤│3│鐵雲企業有限公司│96年6月│1│10萬元│5000元│├──┼────────┼─────┼─────┼──────┼──────┤│4│亨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1│10萬950元│5048元│├──┼────────┼─────┼─────┼──────┼──────┤│5│吉吉工業有限公司│96年11月至│7│340萬4500元│17萬226元││││97年2月││││├──┼────────┼─────┼─────┼──────┼──────┤│6│亞洲巨星事業有限│97年7月至│17│229萬1200元│11萬4560元│││公司│10月││││├──┼────────┼─────┼─────┼──────┼──────┤│7│建歷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至8│2│45萬9825元│2萬2991元││││月││││├──┼────────┼─────┼─────┼──────┼──────┤│8│普立美實業有限公│97年4月至8│9│100萬556元│5萬28元│││司│月││││├──┼────────┼─────┼─────┼──────┼──────┤│9│暐智實業有限公司│97年3月│1│36萬9960元│1萬8498元│├──┼────────┼─────┼─────┼──────┼──────┤│10│國璽有限公司│97年5月至6│2│60萬7600元│3萬380元││││月││││├──┼────────┼─────┼─────┼──────┼──────┤│11│東霖開發貿易有限│97年5月至6│2│60萬4370元│3萬219元│││公司│月││││├──┼────────┼─────┼─────┼──────┼──────┤│12│文達貿易有限公司│97年5月至6│3│109萬7220元│5萬4861元││││月││││├──┼────────┼─────┼─────┼──────┼──────┤│13│寶倉企業有限公司│97年2月│1│100萬9260元│5萬463元│├──┼────────┼─────┼─────┼──────┼──────┤│14│訊亞資訊工程有限│97年1月至4│8│505萬6035元│25萬2802元│││公司│月││││├──┼────────┼─────┼─────┼──────┼──────┤│15│墩文企業有限公司│97年9月至│3│55萬3715元│2萬7686元││││10月││││├──┴────────┼─────┼─────┼──────┼──────┤│合計││68張(起訴│2256萬4971元│112萬8251元││││書誤植為65│(起訴書誤植│││││張)│為2045萬5191││││││元)││└───────────┴─────┴─────┴──────┴──────┘附表一之二:林東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華宥建材有限公司│96年6月│1│8萬7500元│4375元│├──┼────────┼─────┼──┼──────┼──────┤│2│墩文企業有限公司│96年6月至9│2│22萬25元│1萬1001元││││月││││├──┼────────┼─────┼──┼──────┼──────┤│3│利年億企業有限公│96年9月至│26│421萬7543元│21萬877元│││司│97年8月│││││││(起訴書誤│││││││植為96年9│││││││月至12月)││││├──┼────────┼─────┼──┼──────┼──────┤│4│甫俊企業有限公司│96年10月│2│8萬3970元│4199元│├──┼────────┼─────┼──┼──────┼──────┤│5│源興展業有限公司│97年1月至2│9│449萬7500元│22萬4875元││││月││││├──┼────────┼─────┼──┼──────┼──────┤│6│正鈺興業股份有限│96年9月至│2│17萬6124元│8806元│││公司│11月││││││├─────┼──┼──────┼──────┤│││97年1月│3│43萬9915元│2萬1996元│├──┼────────┼─────┼──┼──────┼──────┤│7│資電實業股份有限│96年10月│2│8萬9970元│4499元│││公司│││││├──┼────────┼─────┼──┼──────┼──────┤│8│元太和石業股份有│96年11月至│4│235萬元│11萬7500元│││限公司│12月││││├──┼────────┼─────┼──┼──────┼──────┤│9│合償有限公司│97年9月至│11│114萬1175元│5萬7059元││││10月││││├──┼────────┼─────┼──┼──────┼──────┤│10│金溪企業社│97年5月至8│13│203萬3800元│10萬1691元││││月││││├──┼────────┼─────┼──┼──────┼──────┤│11│唐企有限公司│97年5月至8│13│212萬2937元│10萬6147元││││月││││├──┼────────┼─────┼──┼──────┼──────┤│12│辰元企業社│97年3月│3│47萬75元│2萬3504元│├──┼────────┼─────┼──┼──────┼──────┤│13│福星工程行(起訴│96年12月│8│400萬元│20萬元│││書贅載「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應予刪除)│││││├──┴────────┼─────┼──┼──────┼──────┤│合計││99│2193萬534元│109萬6529元│└───────────┴─────┴──┴──────┴──────┘附表二之一:文乾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宏瑞開發有限公司│96年8月│6│746萬1000元│37萬3052元│├──┼───────────┼─────┼──┼──────┼──────┤│2│甫俊企業有限公司│96年8月│1│41萬元│2萬500元│├──┼───────────┼─────┼──┼──────┼──────┤│3│弘山國際企業有限│96年9月│8│300萬3600元│15萬182元│││公司│││││├──┴───────────┴─────┼──┼──────┼──────┤│編號1至3為廖鐵雲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期間取│合計│合計│合計││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15張│1087萬4600元│54萬3734元│├──┬───────────┬─────┼──┼──────┼──────┤│4│旺興達有限公司│96年11月、│2│123萬5250元│6萬1763元││││12月││││├──┼───────────┼─────┼──┼──────┼──────┤│5│鑫和興業有限公司│96年11月、│3│49萬9792元│2萬4990元││││12月││││├──┼───────────┼─────┼──┼──────┼──────┤│6│亨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4│266萬8000元│13萬3400元││││12月││││├──┼───────────┼─────┼──┼──────┼──────┤│7│鋒寶科技工業有限│96年12月、│5│45萬7800元│2萬2891元│││公司│97年3月、4│││││││月││││├──┼───────────┼─────┼──┼──────┼──────┤│8│吉吉工業有限公司│96年12月至│5│316萬1150元│15萬8058元││││97年2月││││├──┼───────────┼─────┼──┼──────┼──────┤│9│寶倉企業有限公司│97年1月、2│4│227萬2446元│11萬3622元││││月││││├──┼───────────┼─────┼──┼──────┼──────┤│10│正鈺興業股份有限│97年2月、6│9│134萬9580元│6萬7480元│││公司│月││││├──┼───────────┼─────┼──┼──────┼──────┤│11│訊亞資訊工程有限│97年3月、4│4│169萬2070元│8萬4604元│││公司│月││││├──┼───────────┼─────┼──┼──────┼──────┤│12│暐智實業有限公司│97年3月、4│6│178萬0810元│8萬9042元││││月、7月││││├──┼───────────┼─────┼──┼──────┼──────┤│13│國璽有限公司│97年5月、6│3│101萬6950元│5萬848元││││月││││├──┼───────────┼─────┼──┼──────┼──────┤│14│東霖開發貿易有限│97年5月、6│3│86萬2800元│4萬3141元│││公司│月││││├──┼───────────┼─────┼──┼──────┼──────┤│15│文達貿易有限公司│97年5月、6│4│202萬5340元│10萬1268元││││月││││├──┼───────────┼─────┼──┼──────┼──────┤│16│亞洲巨星事業有限公司│97年7月│4│82萬5800元│4萬1290元│├──┼───────────┼─────┼──┼──────┼──────┤│17│德暉國際有限公司│97年7月│2│91萬5600元│4萬5780元│├──┴───────────┴─────┼──┼──────┼──────┤│編號4至17為黃秋冬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期間│合計│合計│合計││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58張│2076萬3388元│103萬8177元│├──┬───────────┬─────┼──┼──────┼──────┤│18│亞洲巨星事業有限公司│97年8月至│7│108萬6365元│5萬4319元││││10月││││├──┼───────────┼─────┼──┼──────┼──────┤│19│德暉國際有限公司│97年8月、9│4│91萬4570元│4萬5729元││││月││││├──┼───────────┼─────┼──┼──────┼──────┤│20│暐智實業有限公司│97年11月│1│1萬8630元│932元│├──┴───────────┴─────┼──┼──────┼──────┤│編號18至20為劉佳福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期間│合計│合計│合計││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12張│201萬9565元│10萬980元│├──────────────┬─────┼──┼──────┼──────┤│合計││85│3365萬7553元│168萬2891元│└──────────────┴─────┴──┴──────┴──────┘附表二之二:文乾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墩文企業有限公司│96年8月│1│41萬元│2萬500元│├──┼───────────┼─────┼───┼──────┼──────┤│2│映崙企業有限公司│96年8月、9│7│102萬7307元│5萬1365元││││月││││├──┼───────────┼─────┼───┼──────┼──────┤│3│岦杰有限公司│96年8月、9│4│69萬9528元│3萬4976元││││月││││├──┼───────────┼─────┼───┼──────┼──────┤│4│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6年9月│3│745萬7428元│37萬2871元│├──┼───────────┼─────┼───┼──────┼──────┤│5│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96年9月│1│6萬9984元│3499元│├──┼───────────┼─────┼───┼──────┼──────┤│6│弘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96年9月│1│10萬9458元│5473元│├──┼───────────┼─────┼───┼──────┼──────┤│7│茂琳營造有限公司│96年9月│6│260萬3142元│13萬159元│├──┼───────────┼─────┼───┼──────┼──────┤│8│奇美室內裝修有限│96年9月│1│20萬元│1萬元│││公司│││││├──┴───────────┴─────┼───┼──────┼──────┤│編號1至8為廖鐵雲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期間開│合計│合計│合計││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24張│1257萬6847元│62萬8843元│├──┬───────────┬─────┼───┼──────┼──────┤│9│映崙企業有限公司│96年10月、│23│341萬9844元│17萬994元││││97年1月至│││││││4月、97年6│││││││月││││├──┼───────────┼─────┼───┼──────┼──────┤│10│金蘭企業社│96年10月至│28│434萬4361元│21萬7222元││││12月、97年│││││││1月、3月至│││││││7月││││├──┼───────────┼─────┼───┼──────┼──────┤│11│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96年11月至│14│197萬3088元│9萬8654元││││97年2月、│││││││97年5月││││├──┼───────────┼─────┼───┼──────┼──────┤│12│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2│123萬5154元│6萬1758元│├──┼───────────┼─────┼───┼──────┼──────┤│13│景崋工業有限公司│96年11月│1│2萬2000元│1100元│├──┼───────────┼─────┼───┼──────┼──────┤│14│旭盛營造有限公司│96年11月、│2│117萬6340元│5萬8817元││││12月││││├──┼───────────┼─────┼───┼──────┼──────┤│15│辰元企業社│96年12月、│25│417萬6604元│20萬8831元││││97年1月至7│││││││月││││├──┼───────────┼─────┼───┼──────┼──────┤│16│合信工業社│97年1月│7│110萬8元│5萬5001元│├──┼───────────┼─────┼───┼──────┼──────┤│17│天富洋行國際企業│97年1月、2│4│154萬3850元│7萬7193元│││有限公司│月││││├──┼───────────┼─────┼───┼──────┼──────┤│18│金溪企業社│97年1月、2│5│82萬4931元│4萬1247元││││月││││├──┼───────────┼─────┼───┼──────┼──────┤│19│車馳有限公司│97年4月│3│35萬5430元│1萬7772元│├──┼───────────┼─────┼───┼──────┼──────┤│20│涉谷有限公司│97年5月│1│9萬7500元│4875元│├──┼───────────┼─────┼───┼──────┼──────┤│21│精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6月│1│147萬6500元│7萬3825元│├──┴───────────┴─────┼───┼──────┼──────┤│編號9至21為黃秋冬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期間│合計│合計│合計││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116張│2174萬5610元│108萬7289元│├──┬───────────┬─────┼───┼──────┼──────┤│22│精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2│3萬6457元│1823元│├──┼───────────┼─────┼───┼──────┼──────┤│23│金蘭企業社│97年8月│3│65萬0180元│3萬2510元│├──┼───────────┼─────┼───┼──────┼──────┤│24│辰元企業社│97年8月│4│79萬9930元│3萬9997元│├──┼───────────┼─────┼───┼──────┼──────┤│25│岦杰有限公司│97年9月│1│7萬2900元│3645元│├──┼───────────┼─────┼───┼──────┼──────┤│26│映崙企業有限公司│97年9月、│7│105萬9220元│5萬2961元││││10月││││├──┴───────────┴─────┼───┼──────┼──────┤│編號22至26為劉佳福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期間│合計│合計│合計││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17張│261萬9830元│13萬993元│├──────────────┬─────┼───┼──────┼──────┤│總計││總計│總計│總計││││157張│3694萬1144元│184萬7068元│└──────────────┴─────┴───┴──────┴──────┘附表三之一:墩文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駿美工程有限公司│96年12月│3│150萬元│7萬5000元│├──┼────────┼─────┼──┼──────┼──────┤│2│鑫和興業有限公司│96年11月至│3│39萬9940元│1萬9997元││││12月││││├──┼────────┼─────┼──┼──────┼──────┤│3│吉吉工業有限公司│96年12月│1│92萬5000元│4萬6250元│├──┼────────┼─────┼──┼──────┼──────┤│4│航綺興業有限公司│97年10月、│6│643萬1000元│32萬1550元││││12月││││├──┼────────┼─────┼──┼──────┼──────┤│5│永而利有限公司│97年10月、│8│565萬280元│28萬2514元││││11月││││├──┼────────┼─────┼──┼──────┼──────┤│6│德暉國際有限公司│97年10月│1│18萬2250元│9113元│├──┼────────┼─────┼──┼──────┼──────┤│7│訊亞資訊工程有限│97年1月│1│4萬1500元│2075元│││公司│││││├──┼────────┼─────┼──┼──────┼──────┤│8│京舟實業有限公司│97年10月│4│292萬4000元│14萬6200元│├──┼────────┼─────┼──┼──────┼──────┤│9│鐵雲企業有限公司│97年3月、6│2│2萬1460元│1073元││││月││││├──┴────────┼─────┼──┼──────┼──────┤│合計││29│1807萬5430元│90萬3772元│└───────────┴─────┴──┴──────┴──────┘附表三之二:墩文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辰元企業社│96年11月、│6│111萬5990元│5萬5801元││││12月││││├──┼────────┼─────┼──┼──────┼──────┤│2│潤力國際實業有限│96年11月、│2│19萬1680元│9584元│││公司│12月││││├──┼────────┼─────┼──┼──────┼──────┤│3│利年億企業有限公│96年11月、│9│150萬9976元│7萬5499元│││司│12月││││├──┼────────┼─────┼──┼──────┼──────┤│4│岦杰有限公司│96年11月│1│11萬9970元│5999元│├──┼────────┼─────┼──┼──────┼──────┤│5│亞洲巨星事業有限│97年10月│3│68萬450元│3萬4023元│││公司│││││├──┼────────┼─────┼──┼──────┼──────┤│6│逸盛實業有限公司│97年10月│6│78萬5680元│3萬9284元│├──┼────────┼─────┼──┼──────┼──────┤│7│佳士得企業有限公│97年10月│4│296萬3680元│14萬8185元│││司│││││├──┼────────┼─────┼──┼──────┼──────┤│8│華品科技工程有限│97年12月│2│346萬4286元│17萬3214元│││公司│││││├──┼────────┼─────┼──┼──────┼──────┤│9│車馳有限公司│97年10月│3│74萬4590元│3萬7230元│├──┼────────┼─────┼──┼──────┼──────┤│10│偉宏實業有限公司│97年10月、│23│760萬9300元│38萬465元││││11月、12月││││├──┼────────┼─────┼──┼──────┼──────┤│11│林東國際開發企業│97年10月│3│55萬3715元│2萬7686元│││有限公司│││││├──┴────────┼─────┼──┼──────┼──────┤│合計││62│1973萬9317元│98萬6970元│└───────────┴─────┴──┴──────┴──────┘附表四之一:潤力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公力科技有限公司│96年11月│1│45萬4381元│2萬2719元│├──┴────────┴─────┼──┼──────┼──────┤│編號1為丙○○擔任潤力公司負責人期│合計│合計│合計││間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1張│45萬4381元│2萬2719元│├──┬────────┬─────┼──┼──────┼──────┤│2│墩文企業有限公司│96年11月、│2│19萬1680元│9584元││││12月││││├──┼────────┼─────┼──┼──────┼──────┤│3│元景興業有限公司│96年11月、│5│40萬5500元│2萬275元││││12月││││├──┼────────┼─────┼──┼──────┼──────┤│4│暐智實業有限公司│97年3月│2│43萬6060元│2萬1803元│├──┼────────┼─────┼──┼──────┼──────┤│5│寶倉企業有限公司│97年1月│1│40萬6000元│2萬300元│├──┼────────┼─────┼──┼──────┼──────┤│6│訊亞資訊工程有限│97年2月、3│7│464萬9140元│23萬2457元│││公司│月、4月││││├──┼────────┼─────┼──┼──────┼──────┤│7│吉吉工業有限公司│97年1月、2│2│84萬元│4萬2000元││││月││││├──┴────────┴─────┼──┼──────┼──────┤│編號2至7為甲○○擔任潤力公司登記負│合計│合計│合計││責人期間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19張│692萬8380元│34萬6419元│├─────────────────┼──┼──────┼──────┤│合計│總計│738萬2761元│36萬9138元│││20張│││└─────────────────┴──┴──────┴──────┘附表四之二:潤力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利年億企業有限公│96年11月、│2│18萬7050元│9353元│││司│12月││││││├─────┼──┼──────┼──────┤│││97年1月、2│9│141萬9012元│7萬953元││││月、3月、4│││││││月││││├──┼────────┼─────┼──┼──────┼──────┤│2│鐵雲企業有限公司│96年11月、│3│41萬230元│2萬512元││││12月││││││├─────┼──┼──────┼──────┤│││97年1月、│4│71萬8088元│3萬5905元││││2月、4月││││├──┼────────┼─────┼──┼──────┼──────┤│3│車馳有限公司│97年4月│3│30萬9700元│1萬5485元│├──┼────────┼─────┼──┼──────┼──────┤│4│源興展業有限公司│97年2月│7│396萬9000元│19萬8450元│├──┴────────┼─────┼──┼──────┼──────┤│合計││28│701萬3080元│35萬658元│└───────────┴─────┴──┴──────┴──────┘附表五之一:鐵雲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合償有限公司│97年7月、8月│2│54萬元│2萬7000元│├──┼───────┼──────┼────┼──────┼──────┤│2│國璽有限公司│97年6月│1│17萬9400元│8970元│├──┼───────┼──────┼────┼──────┼──────┤│3│東霖開發貿易有│97年5月│2│57萬3150元│2萬8658元│││限公司│││││├──┼───────┼──────┼────┼──────┼──────┤│4│文達貿易有限公│97年5月│2│61萬1820元│3萬0592元│││司│││││├──┼───────┼──────┼────┼──────┼──────┤│5│寶倉企業有限公│97年1月、2月│3│184萬0850元│9萬2043元│││司│││││├──┼───────┼──────┼────┼──────┼──────┤│6│潤力國際實業有│96年11月、12│3│41萬0230元│2萬0512元│││限公司│月││││││├──────┼────┼──────┼──────┤│││97年1月、2月│4│70萬8088元│3萬5905元││││、4月(追加│(追加起│(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起訴書漏載)│訴書漏載│漏載)│漏載)│││││)│││├──┼───────┼──────┼────┼──────┼──────┤│7│利年億企業有限│96年9月│2│15萬1538元│7577元│││公司│││││││├──────┼────┼──────┼──────┤│││97年2月至6月│20│189萬0453元│9萬4523元│├──┼───────┼──────┼────┼──────┼──────┤│8│運勝工業有限公│96年11月、12│2│127萬5100元│6萬3755元│││司│月││││├──┼───────┼──────┼────┼──────┼──────┤│9│吉吉工業有限公│96年12月│2│181萬6890元│9萬0845元│││司│││││├──┼───────┼──────┼────┼──────┼──────┤│││97年1月、2月│3│85萬5000元│4萬2750元│├──┴───────┼──────┼────┼──────┼──────┤│合計││46│1086萬2519元│54萬3130元│└──────────┴──────┴────┴──────┴──────┘附表五之二:鐵雲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暐智實業有限公│97年7月(追│4│31萬5000元│1萬5750元│││司│加起訴書誤植│││││││為97年7月至9│││││││月││││├──┼───────┼──────┼──┼──────┼──────┤│2│金溪企業社│97年1月、2月│7│88萬9315元│4萬4466元││││、4月(追加│││││││起訴書誤植為│││││││97年1月至4月│││││││)││││├──┼───────┼──────┼──┼──────┼──────┤│3│金蘭企業社│96年10月、11│12│208萬4452元│10萬4223元││││月、12月││││├──┼───────┼──────┼──┼──────┼──────┤│4│唐企有限公司│97年2月│3│44萬9925元│2萬2497元│├──┼───────┼──────┼──┼──────┼──────┤│5│辰元企業社│96年11月、12│7│111萬0468元│5萬5524元││││月││││├──┼───────┼──────┼──┼──────┼──────┤│6│車馳有限公司│97年8月(追│1│11萬9925元│5996元││││加起訴書誤植│││││││為97年8月至│││││││9月)││││├──┼───────┼──────┼──┼──────┼──────┤│7│映崙企業有限公│97年1月至3月│14│227萬9970元│11萬3999元│││司│、5月至10月│││││││(追加起訴書│││││││誤植為97年1│││││││月至10月)││││├──┼───────┼──────┼──┼──────┼──────┤│8│墩文企業有限公│96年9月│1│3萬3982元│1699元│││司├──────┼──┼──────┼──────┤│││97年3月、6月│2│2萬1460元│1073元│├──┼───────┼──────┼──┼──────┼──────┤│9│華佑實業有限公│97年2月、5月│3│48萬5800元│2萬4290元│││司(追加起訴書│、7月(追加││││││誤植為華祐實業│起訴書誤植為││││││有限公司)│97年2月至7月│││││││)││││├──┼───────┼──────┼──┼──────┼──────┤│10│正鈺興業股份有│97年1月、2月│5│85萬9989元│4萬2999元│││限公司│││││├──┼───────┼──────┼──┼──────┼──────┤│11│長虹工業社│96年11月│1│2萬5375元│1269元│├──┼───────┼──────┼──┼──────┼──────┤│12│岦杰有限公司│97年3月、6月│6│91萬9200元│4萬5960元││││至8月(追加│││││││起訴書誤植為│││││││97年3月至10│││││││月)││││├──┼───────┼──────┼──┼──────┼──────┤│13│合信工業社│97年1月、2月│5│90萬元│4萬5001元│├──┼───────┼──────┼──┼──────┼──────┤│14│天富洋行國際企│97年1月、2月│3│145萬6150元│7萬2808元│││業有限公司│││││├──┼───────┼──────┼──┼──────┼──────┤│15│冠銳科技股份有│96年10月│3│4萬4254元│2213元│││限公司│││││├──┴───────┼──────┼──┼──────┼──────┤│合計││77│1199萬5265元│59萬9767元│└──────────┴──────┴──┴──────┴──────┘附表六:石賢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並經提出扣抵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金蘭企業社│96年12月│1│177,240│8,862│├──┼────────┼─────┼──┼──────┼─────┤│2│利年億企業有限公│96年12月│10│1,641,993│82,101│││司│││││├──┼────────┼─────┼──┼──────┼─────┤│3│鑫和興業有限公司│96年12月│3│181,620│9,081│├──┼────────┼─────┼──┼──────┼─────┤│4│正鈺興業股份有限│96年11月│1│199,993│10,000│││公司│││││├──┼────────┼─────┼──┼──────┼─────┤│5│李隆鈞建築師事務│96年12月│4│1,300,000│65,000│││所│││││├──┴────────┼─────┼──┼──────┼─────┤│合計││19│3,500,846│175,044│└───────────┴─────┴──┴──────┴─────┘附表七:被告尹美雲申報不實進項統一發票明細┌──┬──────┬──────┬─────┬──┬──────┬──────┐│編號│申報進項之│開立不實發票│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營業人名稱│之營業人名稱│││(新臺幣)│(新臺幣)│├──┼──────┼──────┼─────┼──┼──────┼──────┤│1│金溪企業社│文乾公司│97年1月、2│5│82萬4931元│4萬1247元│││││月││││││├──────┼─────┼──┼──────┼──────┤│││鐵雲公司│97年1月、│7│88萬9315元│4萬4466元│││││2月、4月││││││├──────┼─────┼──┼──────┼──────┤│││林東公司│97年5月至8│13│203萬3800元│10萬1691元│││││月││││││├──────┴─────┼──┼──────┼──────┤│││總計│25│374萬8046元│18萬7404元│├──┼──────┼──────┬─────┼──┼──────┼──────┤│2│辰元企業社│墩文公司│96年11月、│6│111萬5990元│5萬5801元│││││12月││││││├──────┼─────┼──┼──────┼──────┤│││鐵雲公司│96年11月、│7│111萬0468元│5萬5524元│││││12月││││││├──────┼─────┼──┼──────┼──────┤│││文乾公司│96年12月至│29│497萬6534元│24萬8828元│││││97年8月││││││├──────┼─────┼──┼──────┼──────┤│││林東公司│97年3月│3│47萬75元│2萬3504元│││├──────┴─────┼──┼──────┼──────┤│││總計│45│767萬3067元│38萬3657元│├──┼──────┼──────┬─────┼──┼──────┼──────┤│3│金蘭企業社│文乾公司│96年10月至│31│499萬4541元│24萬9732元│││││97年8月││││││├──────┼─────┼──┼──────┼──────┤│││鐵雲公司│96年10月至│12│208萬4452元│10萬4223元│││││12月││││││├──────┴─────┼──┼──────┼──────┤│││總計│43│707萬8993元│35萬3955元│├──┼──────┼──────┬─────┼──┼──────┼──────┤│4│唐企有限公司│鐵雲公司│97年2月│3│44萬9925元│2萬2497元│││├──────┼─────┼──┼──────┼──────┤│││林東公司│97年5月至8│13│212萬2937元│10萬6147元│││││月││││││├──────┴─────┼──┼──────┼──────┤│││總計│16│257萬2862元│12萬8644元│└──┴──────┴────────────┴──┴──────┴──────┘附表八:福星工程行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新臺幣)│(新臺幣)│├──┼────────┼─────┼──┼──────┼──────┤│1│旭盛營造有限公司│96年12月│2│67萬9550元│3萬3978元│├──┼────────┼─────┼──┼──────┼──────┤│2│溫達實業有限公司│96年12月│2│5萬9325元│2966元│├──┼────────┼─────┼──┼──────┼──────┤│3│元太和石業股份有│96年12月│4│204萬500元│10萬2025元│││限公司│││││├──┼────────┼─────┼──┼──────┼──────┤│4│鄉林營造工程股份│96年12月│2│37萬9740元│1萬8987元│││有限公司│││││├──┼────────┼─────┼──┼──────┼──────┤│5│新弘陽營造有限公│96年11月、│10│259萬3426元│12萬9672元│││司│12月(起訴│││││││書漏載12月│││││││)││││├──┼────────┼─────┼──┼──────┼──────┤│6│誠展營造有限公司│96年12月│1│27萬9750元│1萬3988元││││││(起訴書誤植│││││││為27萬6750元│││││││)││├──┴────────┼─────┼──┼──────┼──────┤│合計││21│603萬2291元│30萬1616元│└───────────┴─────┴──┴──────┴──────┘附表甲:被告劉佳福部分┌──┬──────┬───────────────┬────────────────────┐│編號│犯罪時間│犯罪事實摘要│宣告刑│├──┼──────┼───────────────┼────────────────────┤│1│96年6月起至│被告劉佳福、林博志、乙○○、楊│劉佳福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97年10月間止│朝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當林東公│,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林東公司不│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2│97年8月21日│被告劉佳福、林博志、乙○○、楊│劉佳福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起至97年11月│朝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當文乾公│,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間止│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文乾公司不│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附表乙:被告林博志部分┌──┬──────┬───────────────┬────────────────────┐│編號│犯罪時間│犯罪事實摘要│宣告刑│├──┼──────┼───────────────┼────────────────────┤│1│96年6月起至│被告劉佳福、林博志、乙○○、楊│林博志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97年10月間止│朝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當林東公│,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林東公司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2│96年8月起至│被告林博志、乙○○、楊朝富分別│林博志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97年11月間止│與各時間文乾公司負責人廖鐵雲、│,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黃秋冬、劉佳福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充當文乾公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文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附表丙:被告乙○○部分┌──┬──────┬───────────────┬────────────────────┐│編號│犯罪時間│犯罪事實摘要│宣告刑│├──┼──────┼───────────────┼────────────────────┤│1│96年6月起至│被告劉佳福、林博志、乙○○、楊│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97年10月間止│朝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當林東公│,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林東公司不│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2│96年8月起至│被告林博志、乙○○、楊朝富分別│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97年11月間止│與各時間文乾公司負責人廖鐵雲、│,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黃秋冬、劉佳福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充當文乾公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文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3│96年11月起至│被告乙○○、楊朝富與墩文公司負│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97年12月間止│責人陳兆鳳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當│,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墩文公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墩文│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4│96年11月起至│被告乙○○分別與各時間潤力公司│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97年4月間│負責人丙○○、甲○○取得不實統│,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一發票充當潤力公司之進項憑證,│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開立潤力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5│96年9月起至│被告乙○○、楊朝富與鄭慶祥、鐵│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97年10月間止│雲公司負責人廖鐵雲取得不實統一│,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發票充當鐵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開立鐵雲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6│96年11月、12│被告乙○○與石賢公司負責人張明│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月間│賢共同開立石賢公司不實統一發票│,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丁:被告楊朝富部分┌──┬──────┬───────────────┬────────────────────┐│編號│犯罪時間│犯罪事實摘要│宣告刑│├──┼──────┼───────────────┼────────────────────┤│1│96年6月起至│①被告劉佳福、林博志、乙○○、│楊朝富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97年10月間止│楊朝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當林│,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東公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林東│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②被告楊朝富交付林東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予尹美雲,而共同幫助林│││││東公司逃漏稅捐。││├──┼──────┼───────────────┼────────────────────┤│2│96年8月起至│①被告林博志、乙○○、楊朝富分│楊朝富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97年11月間止│別與各時間文乾公司負責人廖鐵│,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雲、黃秋冬、劉佳福取得不實統│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一發票充當文乾公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文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②被告楊朝富交付文乾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予尹美雲,而共同幫助文│││││乾公司逃漏稅捐。││├──┼──────┼───────────────┼────────────────────┤│3│96年11月起至│被告乙○○、楊朝富與墩文公司負│楊朝富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97年12月間止│責人陳兆鳳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當│,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墩文公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墩文│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4│96年9月起至│①被告乙○○、楊朝富與鄭慶祥、│楊朝富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97年10月間止│鐵雲公司負責人廖鐵雲取得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統一發票充當鐵雲公司之進項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證,並開立鐵雲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②被告楊朝富交付鐵雲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予尹美雲,而共同幫助鐵│││││雲公司逃漏稅捐。││└──┴──────┴───────────────┴────────────────────┘
附表戊:被告尹美雲部分┌──┬──────┬───────────────┬────────────────────┐│編號│犯罪時間│犯罪事實摘要│宣告刑│├──┼──────┼───────────────┼────────────────────┤│1│97年1月、2月│尹美雲(金溪企業社負責人)與楊│尹美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4月、5月至│朝富共同幫助文乾公司、鐵雲公司│,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8月間│、林東公司逃漏稅捐。│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2│96年11月、12│尹美雲(辰元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尹美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月、97年3月│與楊朝富共同幫助墩文公司、鐵雲│,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間│公司、文乾公司、林東公司逃漏稅│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捐。││├──┼──────┼───────────────┼────────────────────┤│3│96年10月至12│尹美雲(金蘭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尹美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月間│與楊朝富共同幫助文乾公司、鐵雲│,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公司逃漏稅捐。│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4│97年2月、5月│尹美雲(唐企有限公司負責人)與│尹美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至8月間│楊朝富共同幫助鐵雲公司、林東公│,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司逃漏稅捐。│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己:被告蔡秀珍部分┌──┬──────┬───────────────┬────────────────────┐│編號│犯罪時間│犯罪事實摘要│宣告刑│├──┼──────┼───────────────┼────────────────────┤│1│96年11、12月│被告蔡秀珍與「劉俊彥」取得不實│蔡秀珍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統一發票充當福星工程行之進項憑│,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證,並開立福星工程行不實統一發│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附表庚:被告黃秋冬部分┌──┬──────┬───────────────┬────────────────────┐│編號│犯罪時間│犯罪事實摘要│宣告刑│├──┼──────┼───────────────┼────────────────────┤│1│96年10月31日│被告黃秋冬、林博志、乙○○、楊│黃秋冬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起至97年8月│朝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充當文乾公│,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20日止│司之進項憑證,並開立文乾公司不│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